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51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甲○○ 7、2 非訟代理人 鍾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載欽即東興企業社、李巧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東興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李巧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簡易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