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9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98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古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徐國雄、古維企業有限公司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明文規定。執票人於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際,除對本票發票人外,其餘如本票背書人、保證人等票據債務人,均不得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本票裁定而對其強制執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票一紙,票號為020737,該本票票面明確記載相對人徐國雄為本票保證人,故聲請人對相對人徐國雄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此部分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次按,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96年度票字第2986號 │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 │ │ │ │ │ │ │ ├─┼───────────┼─────────┼───────────┼───────────┼────────┼──┤ │00│95年8月30日 │510,985元 │96年1月27日 │96年1月27日 │0二0七三七 │ │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