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林明洲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惠融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278號聲 請 人 惠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聲請人提出請求為二、相對人九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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