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3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300號
- 聲請人
- 逢軒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曾燦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曾燦「玲」之姓名誤繕,請以書面更
二、相對人乙○○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聯絡電話。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300號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曾燦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曾燦「玲」之姓名誤繕,請以書面更
二、相對人乙○○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聯絡電話。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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