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9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917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駿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吳爭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3917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 │ │ │ │ │ │ │ ├─┼───────────┼─────────┼───────────┼───────────┼────────┼──┤ │00│95年11月5日 │200,000元 │96年4月4日 │96年4月4日 │TH八三七六四五│ │ │1 │ │ │ │ │六 │ │ ├─┼───────────┼─────────┼───────────┼───────────┼────────┼──┤ │00│95年12月7日 │200,000元 │96年4月6日 │96年4月6日 │TH八三七六三一│ │ │2 │ │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