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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蘇昌澤

  • 當事人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087號聲 請 人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邦保即千藝企業社、彭煥明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正確姓名及戶謄 (記事勿省), 經本院民國96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簡易庭法 官 蘇昌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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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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