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246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丁○○、甲○○、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三、相對人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