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7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727號
- 聲請人
-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丁○○
- 相對人
- 瑞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其中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及按附表所示之未還金額為計息本金,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本票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 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