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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96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965號

聲請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佶達顧問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佶達顧問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

二、另列出相對人佶達顧問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姓

三、並請另向相對人佶達顧問有限公司營業地址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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