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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吳爭奇
  • 法定代理人
    接管小組

  • 原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111號聲 請 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接管小組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相對人大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 2、上開相對人戶籍謄本各一份(記事欄勿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簡易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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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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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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