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111號聲 請 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接管小組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相對人大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 2、上開相對人戶籍謄本各一份(記事欄勿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簡易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