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8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802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可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樓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捌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2 月22日及95年9 月15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二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800,000 元及870,000 元,到期日民國96年3 月25日及96年3 月16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二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卓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