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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林明洲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302號聲 請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附表內容。 三、相對人甲○○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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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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