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302號聲 請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附表內容。 三、相對人甲○○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