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6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66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7、2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司必佳貿易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其中之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25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950,000 元,付款地桃園縣中壢市○○路201 號,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潘進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