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8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835號
- 聲請人
- 豪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哲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柒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2月19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790,000 元,到期日民國96年5 月10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