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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8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874號

聲請人
大毅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號8樓

非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鏡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姓名究為「溫鏡明」或為「甲○○」

簡易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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