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874號聲 請 人 大毅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號8樓 非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鏡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姓名究為「溫鏡明」或為「甲○○」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簡易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