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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5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502號

聲請人
武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恆昌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務人
特內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

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片語■(O023),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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