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502號聲 請 人 武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恆昌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特內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片語■(O023),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簡易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蘇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