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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00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006號

聲請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丙○○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鼎家具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新鼎家具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該公

       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及全體股東姓名

       、地址與記事未省略

       定之相對人新鼎家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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