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26號上 訴 人 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祥大車料廠有限公司因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 126 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68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70,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上揭期限內補繳。 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2項、第466條 之1 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二審判決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應於上揭期限內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