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祥大車料廠有限公司因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6 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68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70,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上揭期限內補繳。
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2項、第466條 之1 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二審判決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應於上揭期限內補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