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郭琇玲潘進柳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上訴人
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祥大車料廠有限公司因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6 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68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70,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上揭期限內補繳。

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2項、第466條 之1 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二審判決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應於上揭期限內補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