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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郭琇玲潘進柳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上訴人
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祥大車料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0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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