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祥大車料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0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