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72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王豐明即大豐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豐明即大豐工程行間本院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502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於上訴狀中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