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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劉克聖張金柱蔡寶樺

  • 當事人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華儲股份有限公司之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 訴 人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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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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