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 訴 人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