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3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3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毓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還因假扣押提供之擔保物或保證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之規定,須有㈠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㈡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㈢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又按因假扣押所提供之擔保金,乃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可能因不當假扣押受有損害而設,換言之,係備供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之賠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974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以鈞院95年度存字第6177號提存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面額新台幣(下同)100萬元3 紙(號碼:HA0000000 、HA0000000 、HA0000000)、10萬元3 紙(FA160938、FA160946、FA160954) 及現金34,000元在案。茲因相對人未提供全額擔保撤銷上開假扣押,僅受不動產之查封,未因上開假扣押而受有損害,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9743號民事裁定、本院95年存字第6177號提存書、本院囑託查封登記函(均為影本)各1 件為證。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其前遵本院上開假扣押裁定,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6177號提存前述提存物在案之事實,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各卷宗查核屬實。

㈡經查,本件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未提供全額擔保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僅受不動產之查封,未因假扣押而受有損害,逕以應供擔保原因消滅為由,提起本件聲請。惟聲請人所為之前開假扣押執行程序是否確無損害發生,或聲請人是否已就該假扣押提起本案訴訟獲得全部勝訴之判決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均屬不明,要與「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之要件有所未合。且又未經供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聲請人復未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證據資料,自亦難謂與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相符,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返還擔保金之要件難謂相符,自不能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