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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4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請人即  喬斯國際有限公司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奇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213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以96年度裁全字第2133號假扣押裁定准供擔保後,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以96年度執全字第1330號案件發給執行命令,禁止聲請人在其債權範圍內向第三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存款債權等,但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133號假扣押卷宗閱明屬實。查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調解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7 月26日北院錦文人字第0960004096號函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11月30日板院輔民科字第064678號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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