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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1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13號

聲請人
棉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泓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假扣押本案訴訟確定判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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