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67號
- 聲請人
- 絲姿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綠太陽有機食品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4178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