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5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徐碧雲
- 相對人
- 展坤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王志銘會計師(住高雄市前金區○○○路71號3 樓之1) 為展坤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展坤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展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展坤公司)尚欠稅捐,且僅有一股東兼法定代理人駱奇宏,惟駱奇宏已於民國93年7 月2 日死亡,致使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另該公司業經經濟部95年9 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534791360 號函解散在案,又展坤公司為一人公司,駱奇宏之繼承人皆拋棄繼承,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為使該公司欠繳稅捐繳款書等文件能合法送達,為此爰依前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並提出展坤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資料、繼承人拋棄繼承文件、經濟部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展坤公司已於95年9 月22日經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534791360 號函命令解散,有經濟部函、展坤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展坤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展坤公司僅有一股東兼法定代理人駱奇宏,並已於93年7 月2 日死亡,且公司章程亦未對選任清算人為特別規定,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展坤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在卷足憑。惟為處理展坤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經本院函詢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由其推薦具有會計專長之王志銘會計師為展坤公司之清算人。因此,選派王志銘為展坤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