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3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3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張富霖即弘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3289號民事裁定,而向該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業據其於本件民事聲請狀陳述明確,並提出該院96年度裁全字第3289號民事裁定及96存字第3177號提存書影本附卷可稽,則命供擔保之法院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僅為相對人住所地法院,至為明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返還提存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