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08號
- 聲請人
-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黃福雄律師
- 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藍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全體董事
丙○○
丁○○
己○○
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返還提存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依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3925號民事裁定,而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2367號提存事件提存擔保金,而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本案訴訟敗訴確定,並撤回同上假扣押執行,訴訟終結應已終結,並於96 年6月28日催告相對人應於20日內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於94年10月13日解散,而無法送達,爰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由本院另為通知),若相對人逾期未為,並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第1 項之規定,須符合: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既未合法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不合返還擔保金之要件,自不能准許。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