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51號
- 聲請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宏僑廣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零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前案聲請人除裁判費新台幣39,907元外,別無他項訴訟費用之支出,因此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9,907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