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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1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18號

聲請人
錦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壹、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欣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國欣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由經濟部民國96年6 月29日經授中字第09635030840 號函廢止登記後,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如其公司章程未另有規定或股東會未另行決議選任清算人者,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規定,原則上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為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並請具狀補正以該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章程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記事)。

三、提出聲請人對相對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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