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七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七六號
- 聲請人
- 添盛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中正路五0
- 相對人
- 廖晧欽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添勝交通有限公司」
及「相對人丙○○」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聲請人添盛交通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廖晧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