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七六號聲 請 人 添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 中正路五0 相 對 人 廖晧欽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添勝交通有限公司」及「相對人丙○○」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聲請人添盛交通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廖晧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二 月 六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