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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76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76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同皓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九四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壹張(號碼:86B04136D) 附第六至十期息票,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十四期登錄債券變換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於本院90年度存字第2942號提存事件提存時,其名稱為「交通銀行新竹分行」,嗣經變更名稱為「兆豐國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此有經濟部函、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份附卷足憑,是堪認聲請人於提存時及本件聲請時,當事人之同一性並未變更,合敘明。

二、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2年度全一字第987 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2年度甲類第5 期債票壹張面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實施假扣押,並經聲請人以本院82年度存字第1961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執行在案;嗣經本院以90年度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准予聲請人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1 期債票(面額100 萬元壹張,號碼86B04136D ,附第六至十期息票)變換前開提存物,聲請人並以90年度存字第294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因前開提存之公債已屆期及擬變換為無實體公債,爰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四、前開聲請意旨所陳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提存卷宗、假扣押裁定卷宗,審核無訛;且查聲請人所聲請變換之擔保物與原提供之擔保物價值復相當,故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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