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8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舜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96年存字第600 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存字第600 號提存事件」;理由欄二、中關於「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600 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600 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