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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8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84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舜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96年存字第600 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存字第600 號提存事件」;理由欄二、中關於「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600 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600 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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