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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4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45號

聲請人
集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代表人
謝宗穎 律師
相對人
巨龍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21號第一審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費用計算書:                       96年度聲字第1945號 │
├──────────┬───────┬────────┤
│項                目│    金額      │備         註│
│                    │(新臺幣:元)│                │
├──────────┼───────┼────────┤
│第一審裁判費        │11,197        │                │
├──────────┼───────┼────────┤
│合                計│11,197        │均由聲請人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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