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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集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巨龍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45號聲 請 人 集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謝宗穎 律師 相 對 人 巨龍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21號第一審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 │費用計算書: 96年度聲字第1945號 │ ├──────────┬───────┬────────┤ │項 目│ 金額 │備    註│ │ │(新臺幣:元)│ │ ├──────────┼───────┼────────┤ │第一審裁判費 │11,197 │ │ ├──────────┼───────┼────────┤ │合 計│11,197 │均由聲請人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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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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