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45號聲 請 人 集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謝宗穎 律師 相 對 人 巨龍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21號第一審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 │費用計算書: 96年度聲字第1945號 │ ├──────────┬───────┬────────┤ │項 目│ 金額 │備 註│ │ │(新臺幣:元)│ │ ├──────────┼───────┼────────┤ │第一審裁判費 │11,197 │ │ ├──────────┼───────┼────────┤ │合 計│11,197 │均由聲請人支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