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54號
- 聲請人
- 集思創意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台灣省茶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開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四三一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肆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度裁全字第697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強制執行,曾提供新台幣44萬元,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431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物,為此聲請人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6974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4317號提存書、同意書、臺灣省省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各1 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提存卷宗,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