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0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07號

聲請人
清雲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弘邦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存字第六0二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652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伍拾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602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存字第6023號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