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3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暐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8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號碼各為0000000 、0000000、000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號碼各為0000000 、0000000、0000000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