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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永來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請人
丑○○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聲請人
玄○○○
聲請人
G○○
聲請人
宇○
聲請人
聲請人
H○○○
聲請人
黃○○
聲請人
A○○
兼上列十人
共同代理人
子○○ 住桃園市
相對人
袁芳浴 住桃園縣
5號

      辰○○  住桃園縣

      未○○  住桃園縣

      酉○○  住桃園縣

      戌○○  住桃園縣

      丁○○  住桃園縣

      癸○○  住桃園縣

      天○○  住桃園縣

      辛○○  住桃園縣

      卯○○  住桃園縣

      庚○○  住桃園縣

      I○○○ 住桃園縣

      亥○○  住桃園縣

      寅○○  住臺南市

      E○○  住桃園縣

      D○○  住台南縣

      F○○  住桃園縣

      B○○  住桃園縣

      申○○  住桃園縣

      巳○○  住桃園縣

      袁芳宗  住桃園縣

           號

      午○○  住高雄縣

      己○○  住桃園縣

      甲○○○ 住桃園縣

      丙○○  住桃園縣

      壬○○  住桃園縣

      C○○  住桃園縣

      宙○○  住桃園縣

      地○○  住桃園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各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丑○○、袁明埊與相對人袁芳浴等29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為90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重上字第334號駁回上訴,聲請人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5 號判決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再提起上訴,隨即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332號裁定上訴駁回而確定。袁明埊已於民國95年7 月31日死亡,聲請人乙○○等9 人係其繼承人,則有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稽。又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共計83,787元,依此計算相對人共29人應各負擔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備         註       │
├──────┼─────────┼──────────┤
│台灣高等法院│83,787元          │由聲請人支出        │
│92年度重上字│                  │相對人29人各應負擔  │
│第334 號裁判│                  │2,889元             │
│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4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