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陳勇松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合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聚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78號聲 請 人 合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三二二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柒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92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台幣7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322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經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2721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就相對人所有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取得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927號民事裁定、95年度存字第3227號提存書、囑託查封登記函、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927號假扣押裁定、95年度執全字第2721號假扣押執行、95年度存字第3227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夏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