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07號
- 抗告人
- 台灣歐潔企業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祥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 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0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5 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用,該裁定於96年5 月30日寄存送達,於96年6 月9 日送達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