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53號
- 聲請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超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悅鳳
- 相對人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超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超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悅鳳、相對人甲○○、相對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