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9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環球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伊東博品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235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返還支票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即民國96年5 月3 日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235號假處分裁定)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