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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3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37號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8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2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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