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號原 告 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45,000 元(以美金200,000 元乘以民國96年1 月8 日起訴時台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725即折算為新台幣6,54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