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2號原 告 信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欣民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25號A棟12樓 被 告 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7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