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所有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3號原 告 聯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增建部分」所有權,該增建部分係指門牌號碼桃園縣龜山鄉○○路華玉巷3 號第三層213.68平方公尺、第一層獨立車庫兼電器室66.78 平方公尺、地下室66.78 平方公尺(詳細位置尚難憑起訴狀所附資料即為確定),以上合計327.24平方公尺;次查上開門牌號碼之建物(按拍賣時建物面積共3850.68 平方公尺),於本院94年度執字第14012 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拍定價格為新台幣(下同)1,479 萬1,000 元,但上開建物於送交專業不動產鑑定機構鑑定時價格為每平方公尺6,000 元,而投標時投標之人參考條件係繫諸得利取向且係競標,常有壓低價格趁機於若干拍次後方為投標,拍定金額尚難認定即為市場上實際價格,不若鑑定機關本於專業,參考地段、建物新舊等情為專業判斷,較能符合市場之價值,況近一、二年來,不動產價格並無特別翻異情形,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開強制執行事件鑑定結果為據,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6 萬3,440 元(327.24×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03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