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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告
晨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上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告
國民澱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 萬8,2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6 萬4,0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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