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6號
- 原告
- 晨峰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重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上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皓律師
- 被告
- 國民澱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內容欄第三行中關於「銀元6 萬4,063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 萬4,06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銀元」二字為贅載,應予刪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