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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告
晨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上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告
國民澱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內容欄第三行中關於「銀元6 萬4,063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 萬4,06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銀元」二字為贅載,應予刪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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