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綠意心賞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綠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暫定為新臺幣(下同)10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4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