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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2號

聲請人
律通有限公司
聲請人
弄27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人
乙○○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6年度促字第27632 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5 條、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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