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律通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弄27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重整人
- 乙○○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6年度促字第27632 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5 條、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